(2017)粤12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与吕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吕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住所地肇庆市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13栋(C3)首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6493360P。被执行人:吕丽群,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与被执行人吕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丽群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丽群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