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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国强与樊晨生、陈春玲、樊尧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晨生,陈春玲,樊尧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国强。被申请人:樊晨生。被申请人:陈春玲。被申请人:樊尧尧。申请人韩国强与被申请人樊晨生、陈春玲、樊尧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鲁1322财保4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樊晨生、陈春玲、樊尧尧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韩国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樊晨生、陈春玲、樊尧尧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解除保全人韩国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存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