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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佳亮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巨登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佳亮不锈钢有限公司,慈溪市巨登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82号原告:慈溪市佳亮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芦庵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526869Q。法定代表人:陆海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巨登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大海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7463433D。法定代表人:严哲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佳亮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巨登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会在本案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佳亮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