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胜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重庆三胜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11号原告: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新村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8821319Q。法定代表人:耿高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三胜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94698G。法定代表人:洪文超,董事长。原告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胜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庆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