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孟召强与被告刘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强,刘小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24号原告:孟召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小喜,女,成年人,农村居民,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孟召强与被告刘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孟召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召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