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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孟召强与被告刘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强,刘小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24号原告:孟召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小喜,女,成年人,农村居民,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孟召强与被告刘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孟召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召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