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张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348号原告:张丽华。被告:张浩宇。原告张丽华与被告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