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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张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348号原告:张丽华。被告:张浩宇。原告张丽华与被告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