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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信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信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668号被执行人钟信铭,男,1963年6月3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钟信铭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信铭没有劳动经济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信铭既没有劳动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