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孟兆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孟兆革,于俊芹,周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孟兆革被执行人:于俊芹被执行人:周建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孟兆革、于俊芹、周建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文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