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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建全、丁志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建全,丁志园,张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K2440487-3。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建全,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丁志园,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张会芹,女,汉族,1950年10月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全、丁志园、张会芹的银行存款11115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