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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7民初1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男,浮山县民政局干部。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于 刚人民陪审员  顾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