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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木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木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1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木养,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木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木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晚11时45分许,被告人梁木养醉酒后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山市三乡镇沿G105线由白石往平东方向行驶,驶至G105线三乡镇鸿埠园通道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告人梁木养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木养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交警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梁木养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木养驾驶车辆时血液中检测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08.0mg/100ml。被告人梁木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木养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木养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木养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木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木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文虎连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