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文杰与张金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杰,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杰,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张金良,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朱文杰与张金良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金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良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