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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建华诉温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涛,男,汉族。原告赵建华诉被告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温涛偿还原告赵建华借款108000元本金及利息(其中利息2009年3月2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本金45000元计算;2009年6月1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本金63000元;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偿还的23700元从给付利息总额中扣除。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温涛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温涛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赵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外出亦无法联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