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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更国与被告孙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更国,孙树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21号申请人:孙更国,男,1955年6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孙树亮,男,1954年2月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更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更国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1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