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保言与李大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言,李大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00号原告:李保言,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大一,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李保言与被告李大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言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