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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保言与李大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言,李大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00号原告:李保言,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大一,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李保言与被告李大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言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