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妙华与章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妙华,章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6269号原告:尚妙华,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章丹霞,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妙华与被告章丹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妙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妙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妙华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泮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