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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妙华与章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妙华,章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6269号原告:尚妙华,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章丹霞,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妙华与被告章丹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妙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妙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妙华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泮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