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潘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轶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253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轶伦,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