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贝斯济钢(山东)钢板有限公司、青岛中澳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贝斯济钢(山东)钢板有限公司,青岛中澳恒大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袋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21号申请人:贝斯济钢(山东)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中澳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北外环路与东丰路交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袋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峡沟村东。法定代表人:于学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贝斯济钢(山东)钢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澳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青岛袋鼠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00元。申请人贝斯济钢(山东)钢板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澳恒大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袋鼠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