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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秦晋、罗海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晋,罗海燕,祝华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秦晋,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个体户,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999号菜蒙都会南区13栋903室,被执行人罗海燕,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广丰区,被执行人祝华茂,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海燕、祝华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海燕、祝华茂的银行帐户限额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