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与焦育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焦育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5民终10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陕西省潼关县代字营乡下汾井建材厂)。经营者:刘振峰。委托代理人:郭伟豹,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该厂职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育春,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焦育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立国的签字和证明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且王立国未出庭,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焦育春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焦育春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焦育春4500货款(已履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焦育春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焦育春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潼关县下汾井建材厂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开运审 判 员 王争跃助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闵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