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鲁玮与被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玮,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43号原告:鲁玮,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莲,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法定代表人:罗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玮与被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玮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