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关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涛,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某因与上诉人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积石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关某及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上诉费244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赵发源审判员  蔡 瑛审判员  马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平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