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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289号自诉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