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正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355号原告: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7473105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荟巷99号1303室。法定代表人:朱树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27TH1B)。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9号5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成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