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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广聚信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广聚信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马立,李萌,蔺丽,李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88号楼3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肖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广聚信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达广场公寓B座13号楼1320室。法定代表人:蔺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立,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萌,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蔺丽,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美洲,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广聚信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马立、李萌、蔺丽、李美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6年7月2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145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56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何永孝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佳奇书 记 员 王经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