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明明与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明,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路东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31号原告吴明明,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永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833633-9。法定代表人吴文军,职务:经理。第三人路东黎,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明起诉被告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路东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明明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楚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