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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霄杨与李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霄杨,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马霄杨,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李阳,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霄杨与被执行人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