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秀娣、苏调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娣,苏调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韩秀娣,女,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苏调娥,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韩秀娣与苏调娥(2017)浙0281执13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秀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调娥已履行11400元,申请执行人韩秀娣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