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华健与林咸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华健,林咸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49号原告:苏华健,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咸剑,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苏华健与被告林咸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