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武刚与冯先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白武刚。被执行人冯先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武刚与被执行人冯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先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先进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