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彩勒聚福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彩勒聚福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203号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赤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7304966M;法定代表人:沈福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胜议,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彩勒聚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城关镇开州大厦1栋1单元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22704318C;法定代表人:吴兴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彩勒聚福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鲁世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