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丁平、丁贺等与洪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丁贺,刘洪民,苗翠英,丁晓,洪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924号原告:丁平,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丁贺,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刘洪民,男,194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苗翠英,女,194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丁晓,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洪明明,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丁晓、丁贺、刘洪民、苗翠英诉被告洪明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平、丁晓、丁贺、刘洪民、苗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丁平、丁晓、丁贺、刘洪民、苗翠英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昊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