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54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学会与宋愚聪、李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会,宋愚聪,李旭,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418号之四原告:韩学会,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天津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愚聪,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户籍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李佳雯(被告宋愚聪之妻),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内勤。被告:李旭,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宋愚聪,男,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住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室。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艳,女,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韩学会与被告宋愚聪、李旭、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梁凯江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