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执1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州天智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傣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天智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傣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10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州天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廖海智。被执行人上海傣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斌。本院在执行兰州天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傣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以(2016)沪02执10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翔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上海傣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傣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南翔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