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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71号原告:刘某某,住敦化市。被告:董某某,住敦化市。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