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71号原告:刘某某,住敦化市。被告:董某某,住敦化市。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