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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丽娟申请许开运宣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丽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2民特2号申请人:康丽娟,女1950年2月5日出生,满族,无业。申请人康丽娟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康丽娟称,被申请人许开运因其单位并轨买断,身体多病在家,精神抑郁,多次表述他是家庭的负担。唯有一死才能解脱。曾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后找回,又于2005年10月8日趁申请人不在家之际,再次出走,经多方数次寻找,仍杳无音信,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十一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许开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开运,男,1948年4月27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先锋委十组,原住凤城市凤凰城先锋委十组,系申请人的丈夫。200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十一年之久。2016年6月27日,康丽娟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许开运死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许开运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期满,许开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开运自200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达十余年,虽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且本院依法发出的寻找被申请人许开运的一年公告期间已经届满,被申请人许开运未能出现。故申请人康丽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许开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开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永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