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腾,虞安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督25号申请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酒大道三转盘。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明腾,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申请人:虞安绪,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明腾、虞安绪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是自己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