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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李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秀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754号原告: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76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60585Q。法定代表人:肖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洋,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伟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芳,女,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99元,由原告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