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郭建清、方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郭建清,方秀连,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5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侧宣传文化中心大楼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272510。主要负责人:申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清,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方秀连,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3号大东裕商务大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34813A。法定代表人:张伊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郭建清、方秀连、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