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5王建锋与袁文冲、梁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锋,袁文冲,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袁文冲,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梁红,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申请执行人王建锋与被执行人袁文冲、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6)苏0684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文冲、梁红公告送达,目前,公告期限尚未届满,该判决尚未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锋据以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其提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建锋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