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风珍与山东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珍,山东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1753号原告:陈风珍,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民,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世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春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晓,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风珍与被告山东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冰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风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民,被告山东冰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晓、皮春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陈风珍与山东冰创公司之间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退还合同金29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山东冰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4日,山东冰创公司在邹城市择邻山庄举办“两化融合”会议,邀请我等众多普通市民参加。会议中山东冰创公司一直鼓吹“两化融合”的优势,同时会议中山东冰创公司不准许与会人员与外界联系。在山东冰创公司的宣传下,对完全不了解所谓“两化融合”的情形之下,与山东冰创公司签订了《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919233)。由于陈风珍在不能和外界交流的情形下,匆忙签订了合同,对合同没有了解,属于对合同重大误解。陈风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山东冰创公司辩称,一、陈风珍主张的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缺乏基本事实依据,陈风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充分了解《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山东冰创公司已经充分告知合同的相关服务项目,陈风珍与山东冰创公司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约。2016年8月,山东冰创公司在赶集网上了解到陈风珍在邹城市经营一家大锅全羊馆,后致电陈风珍并向其介绍电子商务信息化服务有关信息。2016年8月24日,陈风珍应邀参加山东冰创公司在邹城市择邻山庄举办的《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会议》,会上诚商聚盟的工作人员向包括陈风珍在内的参会人员介绍了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及企业如何开展电子商务,并提醒参会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会后签约环节,陈风珍主动表示对餐饮和养生类项目有服务需求,经双方沟通,陈风珍选择“济宁养生”类项目,并与山东冰创公司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二、陈风珍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单方违约,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陈风珍应当承担已付费用不予退还的违约责任,因此,陈风珍已付合同款项不予返还。三、已按照《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山东冰创公司作为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许可的销售诚商聚盟产品两化融合项目的服务中心,陈风珍在山东冰创公司处成功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由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陈风珍的“济宁养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为陈风珍提供了包括两化融合项目证书、开通二维码、制作Andriod和Ios版本的手机App、在移动浏览器上为其注册“济宁养生”关键字在内的技术服务。另外,从合同内容来看,该服务合同并非即时履行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存在延续性,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配合协作才能完成。微商城/分销服务未提供是因为陈风珍拒绝提供自行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和必要的文字及图像资料,与山东冰创公司无关,山东冰创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一、2016年8月24日,陈风珍(甲方/购买方)与山东冰创公司(销售方)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919233)。合同约定“两化融合项目服务项目名称济宁养生二维码开通微商城/分销开通诚信中国开通移动浏览器开通服务年限为6年,费用总计为29000元……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通过乙方获得诚商聚盟产品的各项服务,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乙方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费。3、甲方从乙方处申请开通成功的两化融合项目归甲方持有,甲方对此两化融合项目在服务时限内依法享有处理权。4、甲方在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请登录www.rcmec.org查询该项目信息及服务年限是否与其所签《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中信息相符;并向乙方申请办理两化融合项目开通证。两化融合项目核实及服务监督电话:4000-780-115,或者登录网站向在线客服咨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生效口为合同服务开通口。5、甲方从乙方处成功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城商聚盟根据乙方提交的开通信息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技术服务,即诚商聚盟负责为甲方在诚信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及移云浏览器提供两化融合信心发布和搜索推广等相关服务,具体的信息内容由甲方提供……7、合同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否则视为单方违约;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包括定金)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同日,陈风珍通过刷卡方式向山东冰创公司付款29000元。山东冰创公司向陈风珍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为“注册两化融合项目济宁养生”。二、山东冰创公司为陈风珍办理了由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组委会、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两化融合项目证书。该证书载明“兹证明两化融合项目济宁养生已由陈风珍成功注册,并已在诚信中国中央数据库备案”;项目名称为济宁养生,备案者为陈风珍,起始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到期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证书编号0919233。三、陈风珍与山东冰创公司签约前,山东冰创公司向陈风珍提供了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宣传手册。该手册载明“两化融合项目是在商务部政策指导下,在国家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响应中央提出的互联网+的指导精神,由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指导,联合诚信中国、手机应用市场、移云浏览器、手机运营商、微信等众多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下建立的移动互联网上网通用入口资源……”。本院认为,陈风珍与山东冰创公司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因恪守履约。陈风珍向山东冰创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山东冰创公司为陈风珍注册了济宁养生,并交付了两化融合项目证书,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现陈风珍主张解除合同,在没有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形下,其应举证证明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对案涉合同是否应解除,陈风珍主张山东冰创公司未履行在百度等著名网站进行推广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及收据所载,陈风珍支付29000元系针对注册济宁养生,山东冰创公司已实际为陈风珍注册,并向陈风珍交付了证书。其次,根据《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可知,陈风珍从山东冰创公司处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诚商聚盟根据山东冰创公司提交的开通信息为陈风珍提供该项目技术服务,即城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为陈风珍在诚信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及移云浏览器提供两化融合信息发布和搜索推广等相关服务,具体信息由陈风珍提供。山东冰创公司并不负责提供相关服务,合同中也未约定山东冰创公司应当为陈风珍在百度等著名网站进行推广。陈风珍称因在开会时山东冰创公司要求陈风珍将手机调成静音,并且不得与外界沟通,陈风珍在对山东冰创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相关认识且没有与家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本院认为,陈风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冰创公司要求与会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系维持会场秩序的合理手段,不能认定陈风珍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故本院对陈风珍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风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风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