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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赵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赵艳红,周磊涛,张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增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红,女,汉族,1984年8月29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涛,男,汉族,1978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81年1月14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艳红、周磊涛、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财险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赵艳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人民财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