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建雄与邓松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雄,邓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谭建雄,男。被执行人邓松柏,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1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款项255566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1583.5元(以255566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3748元,以上合计27189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松柏的银行账户存款2718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