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四家子镇某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四家子镇某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4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四家子镇某村委会,住所地敖汉旗四家子镇。法人代表:顾某,村主任。原告刘某与被告四家子镇某村委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