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志伟与欧阳慧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伟,欧阳慧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汪志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欧阳慧霖,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965号民事判决汪志伟与欧阳慧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阳慧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