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延松与朱新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松,朱新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326号之二原告:李延松,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宽,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19367。代表人:燕淑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斐颖,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松与被告朱新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李延松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