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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7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