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方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5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被执行人张方兴,男,汉族,万载县人,干部,住江西省万载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方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方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方兴至今分文未付,截止至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张方兴尚欠各类执行款316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方兴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