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西安畅联列车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千顺合广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乾坤鼎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畅联列车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千顺合广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乾坤鼎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46号申请人西安畅联列车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素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千顺合广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方,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乾坤鼎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澄,公司经理。西安畅联列车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千顺合广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乾坤鼎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千顺合广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乾坤鼎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西安畅联列车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6331.7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