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南凤英、韦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南凤英,韦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9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西侧7号“和丰聚富”大厦综合楼第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6782486P。法定代表人:黄少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福辉,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石荣,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凤英,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韦英明,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南凤英、韦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0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